烟台近日出台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其中,14岁(含)以下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治疗路径医治,个人无需负担医疗费。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参保儿童患三类病可全额报销
根据市人社局对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政策的相关解读,14岁(含)以下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病种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单侧唇裂、双侧唇裂、单侧腭裂、双侧腭裂、鼻畸形(矫正术)和牙槽突裂。
儿童因上述病种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治疗路径医治,个人无需负担医疗费。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多发病、常见病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经认定才可享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认定居民患有规定的慢性病发生的门诊费用才可报销。居民所患的慢性病是否属于规定的病种需要经过认定程序,即需个人申请并经有门诊医院诊断同意申报,再由市、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查体,并组织相关专家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手册》及《专用处方》,居民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元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甲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二档缴费的不设报销限额,一档缴费的按病种设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按缴费档次和病种,分别设不同的年报销限额。
未转诊市外就医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因治疗需要转医院,医院提出异地转诊意见。转诊至《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医院目录》内医院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医院,个人首先负担20%,医院按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居住,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医院,一年之内不予变更。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因急症紧急医治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来源于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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