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程远律师名誉

文章来源:急性白血病   发布时间:2022-2-16 12:39:39   点击数:
 

来源

法律出版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民初号

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建设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远(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国药)与被告程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茅国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被告程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茅国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