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菊探险这可能是第二详细终身重疾对比

文章来源:急性白血病   发布时间:2021-7-11 11:14:11   点击数:
 

老菊好像很久没有写产品类文章,最近确实有点“黔驴技穷”,拿一篇重疾购买的要点出来讲讲凑凑数,今天的内容不会涉及到分红型重疾。

本来想用《这可能是最详细的终身重疾对比》,但是这个好像违反新广告法,所以想想还是算了。

老菊整理了重疾险的各个要点,有些点非常重要,是在确认需要购买重疾险后选择产品的时候参考的重点要素,有的点则是重要程度不会那么高,这些都会在这里一一为大家讲解,以供大家在购买之时作为参考。

大家在读完可能会觉得非常头疼,一个看似简单的重疾险却有这么多复杂而让人纠结的东西存在,不过没有关系,这对于一个合格的经纪人而言只是一个基础专业中的基础,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找我咨询。

不过在此之前还是要再次重新声明:

先做好规划再选择产品!

先做好规划再选择产品!

先做好规划再选择产品!

参考重点

一、杠杆比例

这个相对比较简单,也就是我花了多少钱,出事情能够赔多少。买保险的过程种,这点是重中之重,杠杆比例低其他的噱头再怎么出彩也都是白搭。杠杆比例高的产品能够让我们用同样的预算买到更高的保额,使得我们面对风险发生后获得更多的赔付,使得对家庭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更低甚至完全消除经济影响。

举个栗子:

小明想跟自己和太太买保险,经过与专业保险经纪人的沟通之后了解得知,自己的保险应该如何配置,并且预算在家庭经济承受范围之内,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需要的终身额度是不低于万。

在这个栗子中,差不多同样的保费购买的保额男性与女性的对比分别是1:1.75和1:1.85。也就是说如果假设我们的预算是同样的情况下,后者所购买的保额比前者的多了75%与85%,就抵御风险的效能孰优孰劣就一目了然了。

部分保险公司费率对比表

二、疾病观察期

一般来说,重大疾病保险中都有一个观察期,一般为30天或90天,在观察期中生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同公司的观察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重大疾病和日常住院医疗的观察期为90-天。观察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不再有观察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主流重疾险种普遍包含身故责任,而身故责任是否会存在疾病观察期则跟保险产品有关,有的产品有(如果有则跟重疾责任的观察期一致),有的产品没有。

对于很多人的感觉上来讲,一份保终身的产品,区区90天或者半年的观察期显得微不足道,其实不然,观察期在某些特定的情况的下显的非常重要。

老菊就亲身经历过,一个委托人在刚刚过了医院检查发现了甲状腺癌,还好不是太严重,且甲状腺癌的治愈率相对较高。如果这个委托人稍微晚买一点,可能就无法得到理赔了。

三、观察期内疾病发生的定义

这一点与疾病观察期是紧密相关,在观察期内发生疾病?是什么疾病呢?通常我们在听到保险顾问为大家解释的是——在观察期内确诊合同内所列明的疾病,那么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在责任的。这个说法没错,不过不完整。

每家保险公司对于观察内免责的定义是不同的,“确证”合同内的疾病也只是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约定,而实际的情况各家保险公司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比如有大部分保险公司是体征或者病发,或者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跟合同内约定的疾病病发有直接联系就是在观察期内就属于免责了。那么关于“病发、体征”这个又如何解释?

比如我出现了得了肺炎,以后得了肺癌,那么这个肺炎是否算是有直接联系?大家是否会担心这个问题成了保险公司的“免死金牌”?

大家如果有仔细看条款,就可以发现很多保险公司对“病发、确诊”之类的字眼在条款最后都有解释。大家要注意看条款呀!

不过也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对这些字眼有解释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万一发生了纠纷是不是作为消费者我们就只有呜呼哀哉了呢?

也不然,这里只能说明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对条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那么我们来看看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的观察期和对与那些让人烦恼的字眼的解释是如何的吧。

观察期内发生疾病定义

四、免责条款

对于带有寿险责任的终身重疾而言,免责条款种必定会有三条,这三条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对于有身故责任的产品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了三条,经常出现的免责还有其他几条如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部分产品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除外)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部分产品因职业、输血、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遗传性疾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日内因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塞车等高风险运动;(有的产品虽然没有这条,但是在我们填写投保单的时候在投被保险人如实告知栏中会问到这一条,如果投被保险人有从事高危运动则会对投保申请后的核保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自伤;(有的保险公司的自伤免责不针对身故责任,而有的保险公司重疾身故都针对)

免责对比

五、疾病种类

重大疾病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后,疾病的种类从10余种已经发展到了现在动辄上百种,从单纯的只保严重的疾病发展到了现在轻症以及轻症豁免保费已经成了重大疾病保险的标配,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也会不自主的把疾病的多寡、轻症的多寡、是否有轻症豁免、是否有投保人豁免都纳入了参考范围内。

那么是不是疾病种类越多的产品越好?

答案是:不一定。

从宏观的考量而言,在费率相等的情况,当然是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不过如果将自身的需求纳入考量的话也是未必的。

这里有几个点需要额外考虑

疾病未必越多越好,对于成人而言高发轻症疾病才是重点。

年8月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其中对25种疾病统一了理赔标准,25种当中有6种疾病是必须有,分别是: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其余19种保险公司只要包含在产品内这必须按照《规范》统一定义去使用。

其中还有6种疾病保险公司可以对承保年龄自己做选择,他们分别是“双目失明、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双耳失聪”。现在的重疾产品几乎都已经囊括了这25种疾病。

而这25种重大疾病在年与年的实际理赔种,占据了98%以上的理赔概率。

也就是说,就严重的疾病而言,其实多几十种疾病也就是在那1%左右的概率上做文章,并不会对保险费率的厘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对于成人而言,高发轻症疾病才是重点(孩子的后面说),并且现在许多人都有了定期体检的习惯,疾病在早期发现的可能性更大,而治疗起来相对更加容易,费用也更低。

那么轻症疾病如何去判断是否高发?我们可以对照重疾去看。这里老菊已经整理了一些高发轻症在部分产品的情况。

轻症对比

对于原位癌及早起的恶性病变、心脑血管相关的轻症将会是选择产品的重点之一。

孩子的重疾——少儿高发疾病是关键

在给孩子选择产品的时候尽可能多的涉及少儿易发的重疾疾病,轻症部分目前未有太多涉及少儿轻症产品。

相对而言在25种统一定义的重疾中少儿的高发重疾如白血病(恶性肿瘤)每个重疾产品都有。而对于“双目失明、双耳失聪、语言能力丧失”这三种小孩子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注意保险公司在保障年龄上的注释,普遍情况下保险公司要针对这几种疾病要设置免赔年龄的话都是“3岁前免责”,大家一定要注意。

除此之外,对于“严重川崎病、严重手足口病、骨生长不全症、重症肌无力”这几种小孩子比较高发的疾病,大家要看看是否涵盖在保险范围之内。

老菊整理了一下。

少儿高发重疾

多次赔付重疾如何选择?分组是关键!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很多重大疾病的治愈率已经得到了大幅度提高,罹患重大疾病对人们来说不再是“判死刑”,不过对于已经发生过重大疾病的消费者,若再想去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概率几乎为零。特别是小孩子,由于其生存的时间会比我们成人更久,发生两次或者多次赔付的概率更大。

依此就重疾理赔的数据去看,发生两次以上重疾赔付的概率并非很低。比如说恶性肿瘤与急性心肌梗塞直接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两种疾病从理赔数据去看是赔付率最高的两种疾病,发生了恶性肿瘤就一定不会发生心肌梗塞?得过心肌梗塞就一定不会得恶性肿瘤?

这个如可去看,这里需要知道一些数据上面的知识——即最常罹患的重疾是哪些?在这个产品种这些疾病是否分的足够分散。

与一般重大疾病险仅一次赔付不同,该类型产品将重大疾病分成多组(A/B两组,A/B/C三组或A/B/C/D四组……),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患其中一组(假设A组)中的重大疾病,该产品在对其进行重大疾病赔付后,该组剩余重疾责任终止,身故全残责任也终止且保单现金价值为0,但仍然提供剩余几组重大疾病的保障。依此类推,客户在获得第二次重大疾病赔付后,剩余一组或几组重大疾病的保障仍然有效。除此外,当客户获得第一次重大疾病赔付后,将豁免后续的保险费,而合同继续有效(注:每组重疾之间理赔普遍需间隔一年时间且为原发性疾病)。

为什么会这样说?因为之前讲多次赔付重疾的时候,已经说过,如果赔付了一组种的一种,那么整个这一组的其他疾病就不会再得到理赔了。比如,若某款重疾险将恶性肿瘤和脑中风分到了一组,消费者先发生了恶性肿瘤,得到了理赔,若干年后又罹患脑中风,并且留下后遗症,这个后遗症有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种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赔付要求的时候,是得不到任何理赔的,因为这两种疾病在一个组别当中;若这两种疾病是在不同组别,那么这位不幸的患者将能够获得理赔。

所以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知道,哪些疾病是高发的。这个我们在这张图就能够明白了。

那么我这里依旧做了一张表,针对目前部分多次赔付的产品给大家作为参考。这里仅仅提供一些高发疾病的的分组情况。

二次及二次以上赔付等待期

轻症分组情况对比

重疾分组情况对比

说明

重点的分析就讲到这里

除了以上大家需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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