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重疾19的30种轻度重疾
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1、早期恶性病变
2、原位癌
3、皮肤癌
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主动脉内手术
6、心包膜切除术
7、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9、心脏起搏器植入
10、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1、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12、听力严重受损
13、单个肢体缺失
14、肝叶切除
15、非严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6、视力严重受损
17、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18、单侧肺脏切除
19、单侧肾脏切除
20、早期肝硬化
21、系统性红斑狼疮
22、单目失明
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23、轻度脑损伤
24、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5、轻度颅脑手术
26、中度瘫痪
27、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28、中度昏迷
29、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30、轻度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注:轻度重疾责任的具体释义以条款约定为准。
2具体释义
1早期恶性病变
?基本概念: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原位癌
?基本概念:
?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
?临床表现:
?1.肿瘤位于结膜交界处,隆起,表面粗糙,有较多血管。
?2.与邻近组织有明显界限。
?疾病治疗:
?①治疗原则
?1.彻底切除肿瘤。
?2.板层角膜移植。
?②用药原则
?手术治疗者以局部用抗生素、皮质类固醇类眼剂为主,辅以营养、支援治疗,必要时可局部或全身应用环孢酶素A。
?理赔注意:
?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3皮肤癌
?基本概念:
?指皮肤表皮发生的恶性肿瘤。皮肤癌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
?病因:
?本病病因尚不明确,其发生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①日常曝晒与紫外线照射;
②化学致癌物质,如沥青、焦油衍化物、苯并芘等长期刺激;
③放射线、电离辐射;
④慢性刺激与炎症,如慢性溃疡、经久不愈的瘘管、盘状红斑狼疮、射线皮炎等;
⑤其他:如免疫抑制阶段,病毒致癌物质等。
?治疗:
?皮肤恶性肿瘤部位浅表,治疗方法较多,如手术切除、放射疗法、冷冻疗法、激光疗法,局部药物物理腐蚀疗法和化学疗法等。化学疗法是适用于和其他治疗合并应用的辅助治疗和晚期姑息疗法。可依据癌瘤的部位、大小、患者全身情况、癌肿的程度等选择应用。治疗原则是去除肿瘤,最大化地保留功能,减少外貌损伤。
?预后:
?皮肤恶性肿瘤如发现和治疗较早较恰当,一般来说,疗效和预后较好,但如已有区域性淋巴结转移者,则预后较差。
?理赔注意:
?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3理解重疾释义的体会
1要特别注意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理赔?
?(1)重疾保障什么病?
?(2)重疾理赔的条件?
?(3)了解导致疾病的诱因,先天性(除条款明确约定保障的先天性疾病)、故意的、人为的、精神疾病及精神因素不能获得理赔。
2重大疾病都是“要死的病”吗?或者是“保死不保生”吗?
?(1)急性心梗、换瓣、搭桥术、急性出血性坏死胰腺炎、脑中风、乙脑、慢性肾功能衰竭末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常见重大疾病都在保障范围,可是上述疾病不一定都预后不良,随着医疗条件的进步,治疗效果都不错;
?(2)疾病的预后效果及治疗效果,存活时间取决于疾病的性质、个体情况以及医疗条件;
?(3)有保险比没有保险好,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都比较高,有保险能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3对“重大疾病”、“早期不赔、要死才赔”的看法
?(1)如早期原发性心肌病,原来的保险产品均将其列为不保病种,但经过升级已经列为可保病种。这些早期癌症如果及时发现、早期处理,费用低、预后好、甚至痊愈。从经济上来讲不构成经济负担,从预后也不会构成重大恶性疾病;
?(2)颅内良性肿瘤属于良性肿瘤,但预后不好也在保障范围;原位癌属于轻症重疾但预后好也在保障范围;而恶性程度极高的皮肤恶性黑色素瘤,预后差也在保障范围。此次升级后将预后好和不好的常见对个体和家庭都造成身体损害和经济负担的病种均列入了保障范围,解决个人和家庭的忧虑。
4“重大疾病”不再遥远就在身边
?(1)发病率年轻化;
?(2)发病率随年龄递增而不断升高;
?(3)重大疾病的死亡人数在全部死亡人数中的占比,在中老年期快速升高,而在男女不同年龄段的分布有所差异。
5这些情况我们不保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除上述情形外,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合同条款。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详情
点击阅读原文”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