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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4日,四川成都的高女士为儿子小哲投保了平安人寿的『爱满分』保险产品计划,保额万。每年需要缴纳保费元,交10年保30年。保障内容如下:
轻症保障:30种,不同病种最多可赔付3次,每次20%保额(24万),首次轻症赔付后可豁免后续保费。
重疾保障:80种,最多可赔付1次,赔付金额为%保额(万),赔付后合同终止。
满期返还:期内未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满期返还元。
年2月5日,小哲因反复发烧被送到成医院检查治疗。
2月11日,医生建议给孩子做进一步检查,要做腰椎穿刺和骨髓穿刺。
2月12日,因抽取样本不理想,医生再次做骨髓穿刺,样本分别在院内和送往北京机构检查。
2月14日,拿到了院内的检查报告,结果显示“骨髓象考虑AML(急性髓细胞白血病)”。
2月15日,外送的检验结果也显示“AML—m7?(不确定)”,医院继续为小哲做了免疫分型、染色体等项目的检查,综合判断。
2月21日,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情诊断证明显示,诊断为“急性髓系细胞白血病(m7),脓毒症”。
急性髓系细胞白血病(M7型)属于恶性肿瘤,而恶性肿瘤属于『爱满分』的保障范围。于是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起了理赔申请。
2月20日,保险公司以小哲的情况属于在等待期内确诊为由,不能理赔,只能终止,退还保费。
平安『爱满分』对等待期的条款约定如下图所示:
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在于对“确诊时间”的认定。
保险公司认为,高女士在年11月14日投保,要到年2月12日刚好过等待期。而小哲的检查时间为2月11日,刚好是第89日。所以小哲是在等待期内发生白血病,所以无法理赔。
而高女士认为,小哲虽然是2月11日检查的,医院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为2月15日,已经过了等待期。所以应该赔。
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应该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只有等检查报告出来了,医生才能做出确诊的结论。所以小哲的确诊时间应该是在2月15日,而不是2月11日。所以这个案子应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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