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医院
诊疗经过
患者年9月8日因间断发热伴乏力20医院血液内科,临床诊断为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于年9月11日给予VDCLP方案治疗至9月24日转入无菌层流室继续化疗(之前无菌层流室出现故障),转入无菌层流室后至10月2日的化疗中未使用泼尼松注射液,10月2日主治医师发现后才补上医嘱,10月13日患者出现高热,于年10月15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司法鉴定
1、院方诊断正确,根据其病情所选择化疗方案较为合理,且符合治疗原则。
2、使用VDCLP方案治疗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其中泼尼松药物是其主要药物之一。院方为被鉴定人使用VDCLP方案治疗其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在正常治疗中病情较为稳定,在无故中断使用该药物后患者出现高热,病情逐渐加重,直至死亡,不排除与较长时间停用泼尼松药物有关,影响了被鉴定人的生命延伸。
3、医院在为患者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系数值可为20%-40%。
法院判决
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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