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10类人24种病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

文章来源:急性白血病   发布时间:2016-10-5 21:51:26   点击数:
 

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如果一人患了重特大疾病,全家生活可能都没有了保障。为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今年6月份,贵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

哪些疾病属于“重特大疾病”“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医疗救助”……对于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昨天下午,贵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副局长杨承智,做客本报星期天特别服务热线作出了回复和解答。

▲嘉宾杨承智

杨承智表示,根据今年6月份贵阳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十类人群”,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哪些属于重特大疾病?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24种)如下:

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A、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地中海贫血、儿童尿道下裂、老年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

2哪十类人群可获救助?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十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八)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重病患者(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具有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低于或等于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内的家庭);

(九)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这十类人群满足对应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参保救助、门诊救助、基本住院救助。

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是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救助对象为本方案“十类人群”中患重大疾病就诊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前(七)类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就诊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照基本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照75%再次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2、后三类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就诊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照基本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照55%再次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3、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以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后,个人无力承担自付合规门诊费用的,可以通过医疗扶贫、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方式补充。

救助程序

一、门诊及住院救助程序:

a、“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程序:

第(一)、(二)、(四)、(七)类救助对象患病后,到所在区(市、县)“一站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在门诊及住院结束后,持相关证件经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实,可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窗口即时结算。经各项报销及帮扶赔偿后,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合规费用,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窗口按比例实施救助,余额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支付。

b、非“一站式”即时结算服程序:

方案中的“十类救助对象”患病后,在“一站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垫付医疗费用,诊疗结束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提供相关证件,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救助。

二、转诊程序:

1、救助对象患病后,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诊治,经治疗病情无好转的,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到所在区(市、县)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进一步诊疗;

2、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首诊治疗可选择省(市)级国家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报区(县、市)民政局备案;救助对象在康复期,转至离居住地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继续接受康复治疗。

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提供相关证件,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救助。

3、因突发疾病由医疗机构急救车送到就近的国家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抢救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提供相关证件、急救车出车证明、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救助。

4、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就诊的对象,不予救助。

三、特殊救助对象“绿色通道”

医疗救助中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就诊相关票据,可到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区(市、县)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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